(2017)鲁07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鑫源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鑫源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潍坊瑞智东铭经贸有限公司,刘雪芹,赵德全,郝维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66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潍坊鑫源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西羊角埠村。法定代表人:刘雪芹。被告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后邓村。法定代表人:房晓云。被告潍坊瑞智东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62号。法定代表人:郝维铭。被告刘雪芹,女,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赵德全,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郝维铭,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鑫源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潍坊瑞智东铭经贸有限公司、刘雪芹、赵德全、郝维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2875643.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