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武彦与山东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武彦,山东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苏武彦。被执行人山东集盛食品有限公司。请执行人苏武彦与被执行人山东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武彦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