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小悦与杜广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悦,杜广生,杨丛珠,孙洪华,杜思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悦。被执行人杜广生。被执行人杨丛珠���被执行人孙洪华。被执行人杜思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