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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龙与白音查干、金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音查干,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金花,女,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花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干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