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翔与方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886-1号原告:王翔,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方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王翔与方军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方军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军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