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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庙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庙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庙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庙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李某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庙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占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