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耿樑与王美迎、曾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耿樑,王美迎,曾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耿樑,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迎,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曾春兰,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窗体底端上诉人蔡耿樑因与被上诉人王美迎、原审被告曾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耿樑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耿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耿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