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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红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覃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