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曾红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覃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