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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