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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7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刘梦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刘梦兰,王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760-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南二段散居五组16号。被执行人刘梦兰,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粮食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天喜,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赤峰市红山区二道街兴隆小区40号2单元24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发现刘梦兰有工资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梦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款1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