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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小书与吴继树、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书,吴继树,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邓小书,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吴继树,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程红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邓小书诉被告吴继树、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小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继树、程红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小书诉称:两被告于2014年5月5曰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lO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共计借款8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下借条并签字。两被告借款时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周转,并承诺2014年10月25日前85000元全部归还给原告。2014年10月2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不予偿还,现已无法联系两被告,并转移房屋等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8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吴继树、程红英没有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继树与被告程红英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19999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11月24日,原告邓小书提供落款日期为《借条》二份、《借据》一份、被告吴继树、程红英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诉至本院,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85000元。其中2014年5月5日的《借据》载明:“现借到邓小书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周转。借款人:吴继树(签名)”;2014年6月20日的《借条》载明:“现借到邓小书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元),���于家庭开支周转。叁万现金已收到。借款人:吴继树(签名、捺印)”;2014年10月20日的《借条》载明:“现借到邓小书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用于家庭周转。5000元现金本人已收到。借款人:吴继树(签名、捺印)”。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吴继树、程红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吴继树、程红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吴继树、程红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邓小书主张被告吴继树向其借款85000元,提供了《借条》二份、《借据》一份作为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邓小书对上述证据保证真实,因此,对原告邓小书主张被告吴继树欠其借款8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继树向原告邓小书借款后,未予偿还,故原告邓小书要求被告吴继树偿还借款85000元,符合双方之间《借条》和《借据》的约定,且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由于被告吴继树在借款时与被告程红英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吴继树向原告邓小书借款85000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上述借款属于被告吴继树与被告程红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邓小书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债务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继树、程红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小书借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该款已由原告邓小书预交,由被告吴继树、程红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文聪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