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洋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雨田,礼志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洋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被执行人曾雨田被执行人礼志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长圳村桥子下第三工业区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61259。法定代表人林婉玲。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曾雨田、礼志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剑豪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