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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文波与曹计仁、兴隆大拖配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文波。被告曹计仁。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隆大拖配件经销处。负责人冯建东。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波诉被告曹计仁、兴隆大拖配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计仁、兴隆大拖配件经销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波撤回对被告曹计仁、兴隆大拖配件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32元,由原告张文波负担。代理审判员曹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晋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