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寿英与何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英,何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陈寿英,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何秀兵,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英诉被告何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寿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寿英负担。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光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