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连梅诉被告肖玉明、肖玉贤、肖玉伦、肖玉贵、绥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梅,肖玉明,肖玉贤,肖玉伦,肖玉贵,绥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郑连梅,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明,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玉贤,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玉伦(又名肖君),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玉贵,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晨光路。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梅诉被告肖玉明、肖玉贤、肖玉伦、肖玉贵、绥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梅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连梅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郑连梅负担。审判员 张显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曼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