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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启群与枣阳市第五中学、XX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陈启群,1936年5月25日,无业。被告枣阳市第五中学。法定代表人刘启章,枣阳市第五中学校长。被告XX强。被告赵德敏,个体劳动者。被告吴俊,学生。被告施光明,个体劳动者。被告杨清林,无业。被告施海龙,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群诉被告枣阳市第五中学、XX强、赵德敏、吴俊、施光明、杨清林、施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陈启群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