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吴垂陈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吴垂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吴垂陈。熊方红,女,1987年10月13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荣新路**号鑫广园门面*****号,身份证号码:××。刘冬梅申请执行吴垂陈、熊方红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冬梅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垂陈、熊方红(2015)鱼执字第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