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叶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7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峰,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海潮,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