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民一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栗县元力丰花炮原材料经营部、林昌霖等与江西省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栗县元力丰花炮原材料经营部,林昌霖,江西省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胡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371-1号原告上栗县元力丰花炮原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栗镇李畋大道。负责人林昌霖,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上栗县。原告林昌霖,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上栗县。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胡志雄,经理。被告胡志雄,男,197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江西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栗县元力丰花炮原材料经营部、林昌霖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胡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志雄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宜春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该案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本清审 判 员 胡冬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