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刚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箭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伍佰陆拾陆元(¥345,566.00)、案件受理费7759.00元、执行费5199.88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郅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雅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