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尚武,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00302583-6。法定代表人:彭再宏。被执行人:肖尚武,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何凤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尚武、何凤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