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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恢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成兵与被执行人赵圣龙、邵秀芳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恢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祁成兵,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圣龙,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秀芳,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祁成兵与赵圣龙、邵秀芳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赵圣龙、邵秀芳应共同支付祁成兵价款18000元及返还借款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赵圣龙、邵秀芳负担。逾期,赵圣龙、邵秀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祁成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圣龙、邵秀芳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登记在邵秀芳名下的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太平新寓43幢603室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赵圣龙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祁成兵与邵秀芳已达成由邵秀芳还款10000元(2015年10月底前还款5000元、2016年2月6日前还款5000元),余款13375元由赵圣龙负责偿还,与邵秀芳无关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祁成兵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祁成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赵圣龙、邵秀芳其他财产线索,祁成兵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赵圣龙、邵秀芳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圣龙、邵秀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登记在邵秀芳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祁成兵与邵秀芳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开明执行员  汪东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九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