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少强与焦清海、孙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吕少强,农民。被告焦清海,农民。被告孙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强与被告焦清海、孙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少强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少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少强负担。审判员马宏坤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