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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少强与焦清海、孙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吕少强,农民。被告焦清海,农民。被告孙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强与被告焦清海、孙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少强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少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少强负担。审判员马宏坤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