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潘洪峰与王彭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峰,王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潘洪峰,住所地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潘洪峰申请王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洮市民初字第34号法院生效裁判,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