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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潘洪峰与王彭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峰,王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潘洪峰,住所地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潘洪峰申请王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洮市民初字第34号法院生效裁判,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