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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金鹏与侯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鹏,侯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徐金鹏。被告侯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鹏与被告侯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鹏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办收取1058元,由原告徐金鹏承担。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