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金鹏与侯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鹏,侯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徐金鹏。被告侯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鹏与被告侯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鹏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办收取1058元,由原告徐金鹏承担。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