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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陶德满来与殷旭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满来,殷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陶德满来,男,蒙古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殷旭东,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责令殷旭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84000元的赔偿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没有收入为由一直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扣押了肇事的蒙H18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另查明殷旭东于2014年6月8日购买该车,登记车主为逯海江,殷旭东未办理登记变更。该车经锡林浩特市众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值为82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殷旭东所有的蒙H18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