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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睿与被告曹红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睿,曹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杨睿。被告曹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睿与被告曹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睿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杨睿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