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谭云峰与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云峰,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云峰,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九坑子***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洪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蒲朝琼,该公司职工。一审第三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贵兴,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谭云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云峰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认定谭云峰在《员工薪金通知单》上签字表明其领取工资时即知悉借调之事错误,谭云峰与天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谭云峰与天盈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该规定并不适用本案。且天助公司和天盈公司签订的《人员借调协议》是伪造的,不符合该条的适用前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谭云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谭云峰与天盈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中,谭云峰与天助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9月3日)。2013年2月20日,天助公司与天盈公司签订《人员借用协议》,约定天盈公司因工作需要特向天助公司借用谭云峰至天盈公司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借用期限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借用期间,天盈公司参照天助公司与谭云峰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向谭云峰支付劳务报酬,天助公司保留与谭云峰的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谭云峰签字确认的《员工薪金通知单》上显示,谭云峰于2013年2月26日调至天盈公司处,职位为行政人事经理。2013年7月31日,天盈公司要求谭云峰返回天助公司工作。2013年8月1日,天助公司向谭云峰发出《通知》,称其借调期限已届满,要求谭云峰于2013年8月4日前回公司报到上班。天助公司一直为谭云峰缴纳社保至2013年8月。本院认为,天助公司和天盈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书》、《人员借用协议》和要求谭云峰回天助公司上班的《通知》能够证明谭云峰与天助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5年6月3日期满,谭云峰到天盈公司工作属于借调,借调期满谭云峰被要求回天助公司工作,谭云峰与天助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谭云峰称《人员借用协议》系伪造,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谭云峰称其与天助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与天盈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谭云峰关于其与天助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与天盈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天盈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法律适用问题。谭云峰申请再审称天助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借调至天盈公司,该合同变更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天助公司通过借调行为变更了谭云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该合同变更虽然未事先征得谭云峰同意,但谭云峰在未与天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天盈公司工作,并在天盈公司注有“入职时间:2013-2-26调至天盈公司”内容的2013年4-6月三份《员工薪金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其领取工资时即知悉借调之事,且并未在天盈公司工作的长达五个月期间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了借调到天盈公司工作的合同变更,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该合同变更对谭云峰产生法律约束力。故谭云峰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变更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谭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先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