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夏辉福与吴兴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辉福,吴兴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夏辉福,农民。被告吴兴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辉福诉被告吴兴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辉福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夏辉福负担。审 判 长 任逸民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