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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博与陕西神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博,陕西神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赵博。被执行人陕西神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春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博与被执行人陕西神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雁劳仲案字第8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1773元,执行费50元。该案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仲执字第000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