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丽、刘海峰诉张晓蕾、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刘海峰,张晓蕾,刘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马丽,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刘海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张晓蕾,女,29岁,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刘玉宝,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马丽、刘海峰诉被告张晓蕾、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收到原告起诉状,于2014年10月15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刘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蕾、刘玉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丽、刘海峰诉称:马丽、刘海峰与张晓蕾的母亲张某某及刘玉宝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林下参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张某某欠马丽、刘海峰1070万元,张某某同意用位于通化县二密镇大连川村大湾沟子林下参抵押(林下参面积约为一千余亩,具体位置在张某某林地范围内,以张某某林权证为准),待林下参出售后偿还欠款。由于张某某2014年9月22日意外死亡,且张某某生前尚欠很多债务。为保护合法权益,马丽、刘海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马丽、刘海峰与张某某、刘玉宝签订的《林下参抵押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张晓蕾在继承张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马丽、刘海峰欠款107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张晓蕾、刘玉宝承担。被告张晓蕾、刘玉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审理查明:马丽与刘海峰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刘玉宝系同居关系,张某某与张晓蕾系母女关系。从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张某某从马丽、刘海峰处借款本息共计1070万元。2014年8月29日,马丽、刘海峰与张某某、刘玉宝签订《林下参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同意用位于通化县二密镇大连川村大湾沟子林下参抵押(林下参面积约为一千余亩,具体位置在XXX林地范围内,以张某某林权证为准),待林下参出售后偿还欠款。”张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因意外死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马丽、刘海峰与案外人张某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去世后,被告张晓蕾作为张某某唯一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张某某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张某某、被告刘玉宝与马丽、刘海峰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林下参抵押还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丽、刘海峰与张某某、被告刘玉宝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林下参抵押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张晓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继承张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马丽、刘海峰欠款10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丽、刘海峰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刁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