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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启明与任霞、山东鑫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明,任霞,山东鑫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刘启明,男,58岁。被告:任霞,女,37岁。被告:山东鑫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广场大街202号。法定代表人:谢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明诉被告任霞、山东鑫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