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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南某甲与南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甲,南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南某甲,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薛银,男,易县薛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某乙,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术学陪审员  张晓兵陪审员  赵岫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