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