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审 判 员 冯光磊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