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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审 判 员  冯光磊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