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府谷县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彩明张二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彩明,张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房彩明,男。被执行人张二雄,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彩明张二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5年0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府谷县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款本金3629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0,执行费549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0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