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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庞有全与徐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有全,徐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庞有全,农村居民。被告徐国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有全与被告徐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有全撤回对被告徐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有全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