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庞有全与徐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有全,徐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庞有全,农村居民。被告徐国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有全与被告徐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有全撤回对被告徐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有全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