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严晓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严晓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晓军的银行存款105556.00元(本金100000.00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的利息3006.00元、诉讼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