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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4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邱某,男,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