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4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邱某,男,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