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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6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闫玉猛与徐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猛,徐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045号原告:闫玉猛,男。被告:徐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猛诉被告徐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猛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玉猛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