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煜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煜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9号前贾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会琼,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兰,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襄阳市煜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煜澳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煜澳建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唐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煜澳建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煜澳建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煜澳建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柴勇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