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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建财与陈文清、王凌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财,陈文清,王凌晴,卢绳英,代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404号原告:孙建财,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清,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凌晴,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绳英,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代凤林,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孙建财与被告陈文清、王凌晴、卢绳英、代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秋潮审 判 员  洪春稻人民陪审员  陈清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