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建财与陈文清、王凌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财,陈文清,王凌晴,卢绳英,代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404号原告:孙建财,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清,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凌晴,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绳英,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代凤林,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孙建财与被告陈文清、王凌晴、卢绳英、代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秋潮审 判 员 洪春稻人民陪审员 陈清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