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飞与被执行人郭宝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飞,郭宝源,吴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飞,男,被执行人郭宝源,男,被执行人吴宝成(又名吴宝城),男,申请执行人王晓飞与被执行人郭宝源、吴宝成(又名吴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飞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从2012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郭宝源、吴宝成(又名吴宝城)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晓飞与被执行人郭宝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