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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考虑家庭和睦、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康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