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伍某。被告李某。原告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江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诉称:双方在××××年××月登记结婚,同年X月XX日生儿子李某甲,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儿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X月XX日生儿子李某甲,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提起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证和本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权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感情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婚生子李某甲出生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儿子的关心照顾多于被告,且婚生子至今与原告共同生活,有相对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较为有利。关于李某甲的抚养费,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该主张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自2015年7月起由原告伍某抚养,儿子李某甲的抚养费由原告伍某负担。三、被告李某有探视权,原告伍某有协助探视义务,被告李某的探视时间在每月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