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韩京叶、徐建明与王会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京叶,徐建明,王会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韩京叶,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桃花坪村。申请执行人徐建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桃花坪村。被执行人王会升,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沂水县常庄村。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