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兵与李孟然、董玉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李孟然,董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徐兵被执行人:李孟然被执行人:董玉芝申请执行人徐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孟然、董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兵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寿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