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国进与朱腊枝、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进,朱腊枝,邓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汪国进,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腊枝,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邓金凤,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国进与被执行人朱腊枝、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9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49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腊枝、邓金凤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