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成华与钱远足、刘昌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华,男。委托代理人杜孝元(特别授权),女,系杜孝元女儿。被执行人钱远足,男。被执行人刘昌秀,女,系钱远足妻子。申请执行人杜成华与被执行人钱远足、刘昌秀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除被告钱远足、刘昌秀支付医疗费4203.45元外,被告钱元足、刘昌秀自愿再赔偿原告杜成华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远足、刘昌秀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未予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杜成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远足、刘昌秀给付下欠赔偿款13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钱远足、刘昌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当天,被执行人钱远足给付赔偿款现金8000元。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钱远足给付赔偿款现金8000元。申请执行人杜成华的委托代理人杜孝元全部领取赔偿款现金20000元(其中含三元法庭转交被执行人钱远足给付赔偿款4000元,有杜孝元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钱远足、刘昌秀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