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杰,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李家坡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旭杰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4.310426万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